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債 權 人 吳萬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本件請求金額之計
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並應提出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