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91號
SCDV,101,司促,2391,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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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宏
代 理 人 羅榮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瑞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②代理人羅榮富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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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