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93號
SCDV,101,司促,2293,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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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
債 權 人 林清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池晉易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晉易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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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