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嘉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泰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宇字第五五0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全宇字第五五0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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