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106號
原 告 鄭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林佾龍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婚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主張係受被告詐欺或 脅迫而結婚,而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並依民法第999 條第1 、2 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新台幣(下同)7 萬元之精神上損 害賠償。嗣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撤回 損害賠償部分,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27 頁),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略以:
(一)被告林佾龍前曾任原告鄭淳文之國中理化家教老師,十餘 年來,二人未有往來,99年2 月間,被告與其母親閒聊時 ,其母聲稱被告於92年間曾大病一場,此後竟因此具有預 知未來事件能力,嗣原告父親鄭友仁健康狀況不佳,被告 提供保健之道,兩造因之開始在網路上來往。
(二)被告與其母或認原告個性溫和單純,為追求原告,二人乃 共同對原告謊稱被告確具有超能力、能預知未來,能為原 告家人排難解厄,為取信原告,其二人並虛編若干故事, 以証明其等所言非虛:茲舉其二人曾對原告述說之事件如 下:
1、其二人聲稱,被告之母前曾經過其僱佣之工人身邊,被告之 母頓時身體不適,其母將此事告知被告,被告夢境中即獲知 前開工人患有性病,被告之母轉問該工人是否患有該疾,工
人大驚,表示未曾與別人提及此事,被告母子何以能知悉上 情,足徵被告有超乎一般常人之洞知能力。
2、又原告之父健康狀況不佳,某日,原告夢見住花蓮之伯父駕 駛廂型車前來載原告之父,原告將上開夢境告知被告母子, 被告乃聲稱花蓮係後山,為埋葬死人之地,廂型車狀如棺材 ,故可推知原告之父將來會有不幸事件發生,惟伊可施用法 術破解,使免於厄運,並可使原告之父逢凶化吉,適原告之 父健康狀況好轉,原告對被告所稱之超能力,遂漸信不疑。(三)被告曾就讀清大電機所,口才佳,說話富邏緝條理,故外 人從外觀上難以判斷被告係患有精神分裂症之病人,因被 告與其母對原告處處表現關愛之情,兩造於99年10月有進 一步之感情交往,惟迄100 年3 月4 日兩造辦理結婚登記 之日止,被告與其家人從未告知原告有關被告患有前揭精 神疾病。
(四)被告取得原告之信任後,開始改以若干不實事件威嚇原告 ,例如:預言台灣不久將有大瘟疫發生,多數人難以幸免 ,原告若欲拯救家人,必須聽從神明指示,而被告即是神 明為原告挑選之代理人,能帶領原告及家人脫離厄運,故 凡事必須聽從被告指示而為,並謂若未聽從被告指示,原 告及原告家人,甚至被告,都將遭受重大厄運。(五)99年11月底某日凌晨4 點多,被告突來電,以神明指示為 由,要求原告前往其住所,原告不敢違逆,趕往被告住所 ,被告要求原告答應嫁給他,否則將違背神明意願,同年 十二月某日,被告又以神明指示為由,聲稱被告只能食用 原告烹煮之食物,要求原告學習煮飯做菜,且盡快前來其 住所為其煮飯做菜,100 年2 月中旬,被告持續對原告聲 稱,原告家人身上帶有業力,若原告留在家裡,將阻礙原 告拯救家人之努力,同年2 月下旬某日更要求原告離家、 辭去工作、搬至被告家裡共住、不能吃原告家裡東西,否 則會有不可測之災難云云,並囑原告不得將上情告知家人 ,只能默默進行,不然將傷及無辜,原告當時深信被告有 預知能力,又不忍離開家人,致內心痛苦不堪。(六)越數日(100 年2 月底某日),被告又告知原告必須一週 內與伊完婚,否則原告將會慘遭外人強暴,並生下畸形兒 云云,並要求原告在其家中擺設之神明面前焚香發誓必做 林家媳婦且不會將被告告知原告之若干言語告訴他人。(七)100 年3 月3 日上午,被告又以神明指示為由,要求原告 下午必須請假前往被告家裡,當晚要住在被告家中,否則 會有大難云云,原告甚為恐懼,依被告指示前往,原告家 人當晚獲悉上情,趕往被告住處,欲將原告帶回,雙方發
生爭執,被告續對原告家人聲稱若不依神明指示做,日後 原告將被人強暴生下畸形兒,並揚言報警,雙方僵持數小 時,被告始答應讓原告先行返家,惟私下仍交付原告二張 符咒,要求原告左右各一張緊貼內衣,不要被家人發現, 以此控制原告。
(八)100 年3 月4 日早上,被告以電腦通知原告,聲稱神明已 下最後通牒,務必下午2 點至3 點完成婚禮,否則災難就 會降臨,並要求原告刪去雙方昔日所有網路對話後,前往 竹北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原告不敢違逆被告,依其 指示前往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家人獲悉上情,旋趕往戶政 事務所將原告帶回,嗣警方來電詢問原告家人是否涉有擄 人勒索情事,原告家人始知被告報警,原告家人趁此開導 原告,告以被告所言均非真實,無庸相信及恐懼。(九)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 後,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997 條定有明文 。又身心健康為一般人擇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 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 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之義務,果配偶之一方將此項婚姻成 立前業已存在之疾病隱瞞,致另一方誤信對方精神正常而 與之結婚,即難謂該方非因被詐欺而結婚(最高法院70年 度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婚姻係男女終身之 結合,關於身體健康上之種種情事,諸如生殖能力、遺傳 病、傳染病、精神病、精神耗弱、神經質(歇斯底里)等 疾病之存在,均有告知對方之義務,使對方有衡量是否允 婚之機會,如恐對方知其情事而不允婚,遂隱蔽其情使對 方陷於錯誤而允婚者,即屬民法第997 條之詐欺(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341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及其家 人於兩造結婚前,未曾就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乙事告知原 告,故有詐欺情事甚明,另被告動輒以神蹟、具超能力、 原告不聽其指示,原告本人及家人將遭災難厄運等事恫嚇 原告,亦認有脅迫情事,揆諸前揭法條暨判例意旨所示, 原告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應屬有據。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有關被詐欺結婚情事:
1、按身心健康為一般人擇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 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 ,應認有告知之義務,果配偶之一方將此項婚姻成立前業已 存在之疾病隱瞞,致另一方誤信對方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 即難謂該方非因被詐欺而結婚(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乙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被告先辯稱被告之精神疾病早已痊癒,目前已 無該病症,嗣又改稱被告固患有精神疾病,但原告自始即知 悉被告患有前開疾病云云,惟查:
①、被告與原告在電腦網路通話中,多次聲稱其鑽研藥學,能為 他人治病,能預知未來,原告亦深信不疑,為此,原告接受 被告建議,由被告為原告之父及原告懷孕多月之姊姊開立藥 方治病,原告及原告家人亦依被告開立之處方用藥交原告之 父及原告姊姊服下,若原告及原告家人知悉被告係患有精神 疾病之人,衡諸常情,原告父親及懷孕多月之姊姊絕不敢服 用被告開立之處方用藥,故本件原告及原告家人顯不知被告 患有前揭精神疾病。
②、被告辯稱雙方家庭交往已久、了解甚深,故原告應知被告患 有精神疾病云云,然查,觀諸原告與被告之通話譯文,原告 對被告所說之預言、對週遭環境之判斷,幾至深信不疑、言 聽計從之地步,若原告知悉被告係患有精神疾病之人,必認 其所述係出於一般精神疾病患者之胡言亂語而一笑置之,惟 二人談話中,原告卻對被告所有論述從未提出質疑反駁,反 而深信不疑,若原告知悉被告係一精神病患,絕不可能如此 。
③、被告及被告家人雖曾告訴原告及原告家人,有關被告免服兵 役及學業中斷之事,惟其等僅提及被告曾生一場大病,從此 對人世事物看法改變,並因此具有超能力,能預知天災,其 等將被告之疾病導向神鬼之說,連醫院都無法查出病因,係 神明使其具有預言能力云云,被告及其家人從未提及被告患 有精神上之疾病。另觀諸被告101 年2 月4 日提出答辯狀之 附件中,被告先稱:「騎到快到的時候忽然感到呼吸困難, 心臟劇痛,整個人好像溺水快死那樣,、、其實我也不知道 到底發生啥事」等語,故依被告所言,其僅描述當時呼吸困 難,心臟劇痛之症狀,當原告問及「所以醫生都不知是什麼 問題」時,被告固答稱:「說我精神有問題吧,呵呵。從那 時開始我就度過很長一段身體痛苦又被人岐視的歲月」云云 ,惟依被告之回答,並未自承係精神疾病之人,僅謂醫生說 他精神有問題,尚且以玩笑口吻「呵呵」帶過,據此,自不 能以此即認被告曾告知原告係屬精神疾病病患,被告以此認 原告應知悉被告屬精神病患,尚有未合。
④、被告曾係原告家庭教師,復為清大研究生,二人交往時,原 告對其本有仰慕之心,且原告事後對被告亦漸有愛慕之意, 故深陷當局,而不知被告係一精神病患,且交往之初,被告 曾治好原告之父困擾多時之便秘,原告對被告更深信不疑, 惟綜觀兩造之電腦網路通話,被告所述常有與現實脫離之言
語,例如:其自認係神的化身,派來人間整救世界之人;又 謂其多年所受的痛苦就是為了將來的溫疫;其預言的事實, 將來一定會實現;跟他有緣的人,神都會用痛苦的方式修補 他們;原告跟他有如此特殊緣份,老天不會讓他出事;溫疫 發生很多人會死於天命;上天藉著他給人類很多機會了;他 所開的藥是他前世擬定的,不是他現在能夠辦到;他受七年 的苦,就是為了換到絕對的醫術;太平時代要結束了;原告 有老師即被告在旁邊所以會很安全;他活回來這件事就是為 了可能到來的瘟疫;瘟疫的發生不是天方夜譚,是必然;大 賣場會出現失缺貨無法補齊,到處架子都是空了的狀況,街 道上冷冷清清,甚至可能直接面臨到生死的那種緊張等語, 除原告以外之局外之人,顯可判斷被告係一精神病患,因兩 造電腦通話係私密進行,原告家人未曾查看,故未能事先發 現被告患有精神疾病。
⑤、原告家人自始不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已如前述,嗣兩造辦 理結婚登記後(100 年3 月4 日),原告家人於100 年3 月 8 日與被告家人理論,始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在此之前 ,原告家人甚至對被告曾患有心臟疾病亦毫無所悉。本件原 告家人係因查悉被告時在網路通訊中,以會發生瘟疫、原告 及家人會遭逢災難等恐嚇言詞威嚇原告,致使原告毫無抵抗 判斷能力,始前往被告家中及戶政事務所阻止兩造結婚,並 非當時已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被告辯稱原告家人曾前往戶 政事務所阻止,故應知悉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云云,亦有未合 。
2、有關被脅迫結婚情事
①、100 年3 月3 日上午,被告以神明指示為由,要求原告下午 必須請假前往被告家裡,當晚要住在被告家中,否則會有大 難云云,原告甚為恐懼,依被告指示前往,原告家人當晚獲 悉上情,趕往被告住處,欲將原告帶回,雙方發生爭執,被 告續對原告家人聲稱若不依神明指示做,日後原告將被人強 暴生下畸形兒等語,有關被告以原告若不依神明指示與其結 婚,日後原告將被人強暴生下畸形兒乙節,其母與原告家人 談話錄音中亦曾提及上情,足徵原告所言內心受脅迫乙事, 當係真實。另被告之父與原告家人談話中,亦多次坦承其子 目前仍是生病之人,故被告辯稱目前已痊癒云云,應非實情 。
②、依兩造之網路通訊內容可知,被告時以鬼神之說、預言災難 、世界將發生瘟疫等事恫嚇原告,參諸原告於電腦網路談話 中,對被告之前揭言語,多次表示聽了好可怕,且深信被告 所言為真,足徵被告言語已對原告產生一定程度之脅迫,原
告依被告指示倉促結婚之行為,有一部份因素即係緣於被告 上開言語脅迫所致,從而,應可認原告受脅迫結婚,故得請 求撤銷婚姻。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以:
(一)原告及原告之父母及原告之家族對被告以往曾罹患精神疾 病,早已知悉,被告及被告之父母不曾加以隱瞞。1、被告林佾龍高中畢業後,以優異成績保送清華大學電機系第 一名錄取,大學畢業後,再以優異成績考上該校電機系研究 所,被告在求學期間,成績一向名列前茅。未料,由於擔任 甚多家教,長期疲勞之故,以致健康發生問題,而在研究所 行將畢業前20日,因心臟病突發住院,而未能畢業。此後, 雖經中、西醫治療,但仍無明顯起色,經常胸口及腹部脹氣 嚴重,心律不整,無法正常睡眠,精神遭受重大刺激,卒轉 為恐慌症及憂鬱症,97年被告因罹患精神官能症而免服兵役 ,惟該病至98年5 月即已告痊癒,僅心律不整,胸、腹部脹 氣等病症,依舊存在。由於身體虛弱,因而被告平日殊少外 出,整天皆在書房博覽群書,舉凡天文、醫藥、宗教、科技 、命理... 等等,均曾涉獵,且有深入之研究。2、兩造家長以往常有生意上往來,彼此認識已有20年以上,且 雙方家長過從甚密,交情甚好。被告過去尚且為原告之家教 。因此,原告及原告之父母,乃至原告之家族,在雙方家長 閒聊中,對被告以往天資如何優異,及被告在就讀研究所期 間,如何勤於擔任家教,以及事後如何因心臟病,而不克讀 完碩士,及嗣後病情又如何演變為恐慌症、憂鬱症、精神官 能症,而無須服兵役等等情事,知之甚詳,並曾對原告之不 幸遭遇而表示惋惜及慰問。而且在兩造做男女朋友當中,被 告復曾將過去罹患上述諸病之事實及過程,均毫無隱瞞地述 說給原告聽,而博得原告之一再安慰及鼓勵,要被告「加油 」,原告並表示願陪被告苦撐地走完人生之旅程。職是之故 ,原告〈匿稱小可愛〉在給予被告〈稱老師〉之gmail 書信 中,乃處處表達「小可愛... 一想起你,心情就整個低落起 來,想掉淚,都不知偷哭了多少次」「一想起你,看幾句你 說的話,心情就整個低落起來,真的、真的好痛苦,很想不 去想,卻辦不到」「其實也很不想跟你說,因為你自己就好 慘,超心疼,也超擔心你。每天我拜拜的時候,都跟神說希 望可以讓你快點揭開封印,不要讓你這麼痛苦,也拜託神幫
忙,希望事情不要像你說的那樣可怕」「為了你,小可愛會 繼續撐下去,小可愛願意陪你到最後,從以前就說會一直在 終點等你,這個始終不會變」「我們要一起加油,一起撐下 去,雖然小可愛沒辦法一直陪在你身邊,但小可愛的心不會 離開你」「不管在哪,都會緊跟著你不放,不要忘了小可愛 是賴小文哦」,〈詳見附件㈠〉。「今天不知為何,感覺特 別的不安,我真的好怕,好怕失去你,好怕你說的話成真」 「今天看你12月底傳給我的簡訊,內容很短,你說:老師還 活著,妳不要擔心喔!」「看完不知為何,眼淚又忍不住要 掉下來,真的好想你,好擔心你!」,〈詳見附件㈡〉。「 希望快點讓我們看到終點,小可愛會陪老師一塊加油!」, 〈詳見附件㈢〉。「我真的沒有勇氣去面對未來,連想都不 敢想」「眼淚都會不自覺流下,心好難平靜下來」「但為了 老師,小可愛會苦撐下去,只希望別太久... 」,〈詳見附 件㈣〉。「今天完全沒有老師的消息,真的好擔心好不安! 不知道老師好嗎?小可愛好想你。」「很想打電話給你媽媽 ,想問問看你的狀況,但又怕吵到她,遲遲不敢打。」,〈 詳見附件㈤〉。「這幾天又都沒老師的消息了,昨天聽到你 媽媽說你很慘,很心疼你,有好擔心。」「最近都好忙,我 會盡量加油撐下去,希望我真的能撐得過。」「老師保重, 小可愛很想你」,〈詳見附件㈥〉。「老師保重!加油,希 望小可愛真的有辦法陪你撐到最後!」,〈詳見附件㈦〉。 「唉... 先不說了,要下樓準備上班了,老師保重!小可愛 很想你」,〈詳見附件㈧〉。「但... 說完這句話,又忍不 住想,還是好想老師,好擔心你」。對被告關懷及願與被告 相互扶持,以身相許,憂難與共之真情。茲從上開原告對被 告之「擔心」「加油」「怕失去被告」「不知道老師好嗎」 」等語,足見原告對被告之各種病況,都已有深入瞭解,及 寄予同情與不捨,否則,原告要被告加油什麼?對被告擔心 什麼?兩造要支撐什麼?再者,原告與被告交往期間,原告 常去被告住處,與被告相處一室,曾多所交談,從被告平日 精神狀況及身體虛弱足不出戶等情,亦可全然得悉被告身體 及健康俱有問題。尤其在兩造於100 年3 月4 日,相偕至竹 北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際,原告之父母及其叔父得悉 訊息後,即以被告前患有精神疾病及心臟病等病症,而強烈 反對原告嫁予被告,並將原告自戶政事務所強行架走,由此 亦足以證明原告及其家人早已得悉被告過去身體狀況之情形 。否則,當不致如此強烈反對兩造結婚。原告狀稱:「被告 與其家人從未告知原告有關被告患有前揭精神疾病」云云, 洵非實情。設若被告及被告之父母以往未曾告知,則原告及
原告之父母又如何得知,而反對兩造之婚姻?
(二)兩造係因相知、相惜、相愛而結婚。被告及被告之母,並 未對原告謊稱被告具有超能力,能為原告家人排難解厄, 而對原告騙婚:
1、被告曾為原告之家教老師,加以原告品學兼優,且兩造家長 互有來往,因此,兩造間以往已有相當之瞭解及感情之基礎 ,加以兩造間,理念相同,個性相近,復且均喜愛談論宗教 信仰以及民間神明,以及說夢解夢等事,由於彼此興趣、理 念至為契合,兩造彼此乃萌生愛意。
2、從原告婚前致被告之gmail 信函中,原告經常稱呼被告為「 小可愛最愛的老師」及「你要記好,下回再和你見面,小可 愛一定要抱著你不放!」「這一輩子都不要放你,你也不能 丟棄小可愛」,詳見附件㈡。「先說晚安了!希望明天早上 能多說一些話〈偷抱一個〉」,詳見附件㈢。「真的好想好 想老師,好想好想抱著老師不放開」「再見面的時候,可以 給小可愛一個最溫暖的擁抱嗎?」「小可愛會一直等老師」 ,詳見附件㈣。「但小可愛的心裡很清楚的知道,我會一直 等老師,會一直等你,還有陪著你」「其實我有真的不知道 為何這麼在意你」「對你的感情卻有非常深厚的感覺,無時 無刻都會牽掛著你,真的好痛苦」,詳見附件㈤。「今天太 晚了,所以不多說了,希望快點可以跟老師說到話」「超想 你的小可愛要跟你說晚安了。88哦!」,詳見附件㈥。凡此 ,在在足見兩造之間,彼此心中早已對他方深具思慕之心及 繾綣之情,而此纏綿情愛,絕非以「威嚇」或「神明指示」 或於一、二日之間所能滋長及擁有。原告起訴狀謂被告假藉 神明,威嚇原告,迫令原告聽從被告指示而與被告結婚,要 非實情。原告所言,是耶?否耶?不問可知。
3、查原告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且已成年,以往兩造交往,皆 係原告主動前來被告住處,與被告相會。反觀被告不曾至原 告家找過原告,且從原告gmail 予被告之信函中,皆係原告 一再表示伊巴不得能與被告廝守一起,永不分離。似此,原 告與被告結婚,乃係出於兩情相悅,自然之結合,而豈是原 告起訴狀所謂被告與被告之母為追求原告而虛編若干神鬼故 事,威嚇原告而有以致之?
(三)100 年3 月4 日早上,原告亟欲於是日與被告結婚,乃至 被告住處,請求被告之母同意兩造結婚,被告之母稱此事 須經被告之父同意始可。為此,原告乃主動以網路電話, 打到在大陸做生意之被告父親,央求其允准。被告父母以 原告欲與被告結婚之心意甚堅,而深受感動,乃予同意。 是日,在原告之促請下,乃由被告之母及吉麒科技公司之
會計胡美榮小姐為兩造結婚證書中之見證人,並蓋章於該 結婚證書上,而交由兩造持以向竹北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 登記。在辦理結婚登記中,被告因久站身體不舒,乃先行 離開,而獨留原告在該事務所續行辦理換領兩造身分證手 續。詎料,此際,原告之叔父等多人,即聞訊趕至,而不 由分說地強行將原告架走,因原告拒絕被其家人架走,不 斷掙扎,以致該戶政事務所人員誤以為發生擄人勒索事件 ,而報警處理。此後,原告之家人及其叔父等人即禁止原 告與被告再行見面與交往,並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婚姻訴 訟。
(四)按兩造間結婚係出於兩造真情相愛而然,被告絕無以原告 起訴狀中所載之詐欺、威嚇,假藉神意,致使原告或遭受 矇蔽,或陷於恐懼,而與原告結婚。原告狀內所指各項事 實,依法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原告狀中所說之符 咒,係印自書中之韓國人護身符,並非真實符咒,凡人見 之,即知無何法力或神力之影印本〉。
(五)被告與原告兩家以往除生意上有往來外,平日兩家過從甚 密,交情甚篤。因此,原告及原告之父母以及其叔父等人 對被告於清華大學研究所行將畢業之際,如何因得病而未 能如期取得碩士學位,及如何因罹患精神官能症而免服國 防替代役等情,早已知之甚詳。此外,原告與被告交往期 間,被告復曾將以往之病情,告知原告,此除有被告已呈 案之附件㈠至附件等gmail 書信可為佐證外,並有日前 甫找到被告以「李天涯」與原告mindy 陸小曼於skype 對 談中,被告曾將醫師診斷被告精神有問題之事告知原告, 詳見附件。由此益證,原告對被告結婚登記前,曾罹患 精神疾病乙事,已有所知悉,且並不以為訝。再者,原告 與被告欲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前約二小時,原告曾 自台灣打電話給被告之父,請被告之父同意兩造結婚,並 請被告之父打電話告知其父母及其叔父有關兩造行將至戶 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事。原告父母及其叔父等人因知 悉被告過去精神健康有問題,兩造不宜結婚,故而於得知 上情後,即由原告之叔父率同多人至戶政事務所將原告強 行架走,不讓兩造結婚。倘若原告及原告之家人事前並不 知被告過去患有精神官能症,則何以會有如此之大動作反 對兩造之結婚?原告稱其係在結婚登記後,從被告之父母 中,始得悉原告以往患有精神官能症云云,洵非實情。蓋 被告之父母於兩造結婚登記發生變故後,祇是為瞭解原因 及解決問題,方至原告女方家。其間,被告之父母並未述 說被告精神有問題乙事。按被告父母既未於斯時告知關於
被告精神問題,則原告自係事先已得知其事,故而方能以 此理由,提起本件撤銷婚姻之訴。
(六)原告係鑒於被告甚有才華,著作甚多,且憐惜被告健康不 佳,乃願以身相許,而與被告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 登記。嗣純因其家族反對,而生悔意,實則被告並無對原 告有何隱瞞病情之情事,原告提起本訴,洵有違情理。三、綜上所述,被告從未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為與被告結婚 之行為或脅迫原告結婚,其訴請撤銷兩造之婚姻關係,顯非 有理。
叁、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 醫院函調被告之病歷資料。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0 年3 月4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兩造戶籍謄本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頁),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婚前有精神方面疾病,卻對原告隱瞞,且以預 知未來有瘟疫、鬼神之說及原告將遭強暴生下畸形兒之手段 等脅迫原告結婚,主張本件婚姻有撤銷之理由,訴請撤銷婚 姻,是否有理?經查:
(一)查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 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 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之義務,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 成立前業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使上訴人誤信被上訴人精 神正常,而與其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 因被詐欺而結婚者,係指凡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達與他 方結婚之目的,隱瞞其身體、健康或品德上某種缺陷,或 身分、地位上某種條件之不備,以詐術使他方誤信自己無 此缺陷或有此條件而與之結婚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上 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因被詐欺而結婚,仍 須詐欺行為人之詐欺與被詐欺人之陷於錯誤,以及雙方之 結婚,三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始足成立(最高法院55年 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旨參照)。至於行為人單純未告知 ,與故意隱瞞病情之詐欺仍屬有間,自難援引比附(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2 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被告婚前有精神方面疾病一節,被告不爭執其有 恐慌症、憂鬱症及因精神官能症免服兵役之情況,堪信被 告確曾患有精神疾病無誤。惟被告抗辯原告知情其有精神 疾病,且並未以預知未來有瘟疫、神明旨意、原告將遭強 暴生下畸形兒之手段等脅迫原告結婚。而查:
1、被告之父與原告家人素有生意往來,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被 告之父林獻銘於本院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證稱: 在兩造結婚之前,有將被告以前的病史告知原告及原告家人 ,伊兒子2003年開始生病,2008年4 月2 日到長庚中醫院住 院到8 月2 日出院在家休養,2010年伊等是有到原告家,因 為兩家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伊兒子的病情伊都有跟他們講 ,還有把伊兒子瘦到四十公斤的照片給他們看,因為其等都 很熟,這住院四個月伊都在醫院陪兒子,伊的電腦裡面也有 伊兒子的這些紀錄。2003年開始到2008年,伊求助於各大醫 院,被告一直都被診斷正常,但是一直瘦下去,沒有辦法吃 東西、吞口水,還有很多醫院說被告有病,到榮總精神科的 時候就說是精神上的病,到長庚,就說是心律不整,內科說 腸胃不好,中醫說是過勞,勞症氣滯。伊去原告家的時候是 無所不聊,就是講剛剛所述狀況,伊有講兒子精神上的疾病 ,但是不會去強調,因為他的病症很多。伊是因99年開始與 原告家的生意往來,所以有提到伊兒子的病況。對於本院詢 問看了原告與被告這樣交往,有無跟原告聊過兒子的這些狀 況,例如講過很感激可以跟被告交往?並證稱:伊都是跟原 告的父輩講話,很少跟年輕一輩的人講話,年輕一輩的事情 伊是不太干涉的。伊剛剛提到有跟原告家人提到兒子的各種 病況,原告知道,但她了解的程度伊不了解,伊去原告家聊 天的主軸都是這些,聊時原告就在旁邊,原告的辦公室就在 樓上,原告經常在旁邊。原告家是住家兼辦公。伊跟原告家 的人聊兒子的狀況是在二樓等語(見本院卷第122-124 頁) ,是依證人林獻銘前開證述內容,雖其與原告家人聊天時曾 聊及被告之病史,然因被告經診斷之病因很多,且一般人對 於患有精神疾病多隱而不宣,況且是自己至親愛子,是證人 林獻銘證稱伊並未強調被告精神疾病之病史,核與常情相符 ,是縱然證人林獻銘曾向原告家人敘述過被告之病史,原告 家人是否確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亦有疑慮,且證人林獻銘 前往原告家裡聊天的對象為原告的長輩,並非原告,原告或 雖在場,但抗辯未專注於長輩間的聊天內容,被告復未舉證 原告確實在場專注聆聽,且承上所述,外人是否能從證人林 獻銘前開講述被告林林總總的病因中確認被告患有精神疾病 亦有可疑,是被告抗辯原告因兩家在生意往來過程中已知悉 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難認已舉證以實其說。
2、又證人林獻銘雖亦證述,根據其事發後了解,被告在交往過 程中有向原告提及其有精神疾病一事,惟此係證人事後聽聞 單方之陳述,尚難盡信。另被告提出附件十四即99年3 月10 日雙方skype 對話紀錄為證,抗辯曾向原告提及有精神疾病
(見本院卷第161 頁),惟觀之原告提出之99年3 月10 日 雙方skype 完整對話紀錄,被告係向原告闡述相信神鬼之事 、學習中醫過程,並說明「身體當機」的緣由,自己也不知 道,是有一天騎車到新莊找前女友,忽然感覺呼吸困難、心 臟劇痛、整個人好像溺水快死掉,以及碩士未能畢業、又辦 理免役的過程及心路歷程,並笑說醫生認為伊精神有問題吧 ,但明確說出伊有被檢查出心率不整,且提及醫生懷疑伊為 免役而裝病,醫生不願坦認找不出伊生病的病因,是因為醫 術爛,而說其抗壓力差等(見本院卷第155-156 頁),是依 該99年3 月10日雙方skype 對話紀錄,被告並非向原告坦認 自己有精神疾病,而以開玩笑的口吻向原告說醫生認其精神 有問題。從而,原告在該對話過程中,是否確知被告患有精 神疾病,亦有疑慮。
3、又被告於97年間入中醫院就診後,便開始學習中醫,尚且曾 建議他人處方,已據證人林獻銘於101 年2 月7 日本院言詞 辯論時證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24 、124 頁反面),又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伊曾開立藥方供原告之父及懷孕之胞姐服用, 未見被告反駁,且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99年3 月7 日、99年 4 月5 日網路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92、98頁),堪信原告 該主張為真。
4、再被告雖提出100 年間原告充滿關懷、愛意、憐惜及打氣的 電子郵件,有被告提出之附件㈠至電子郵件存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23- 56頁),然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99年網路通話 紀錄中可知:被告稱其會活過來,是為了可能到來的瘟疫, 其出手治療原告也是用趕工的方式,因為時間不多了。瘟疫 的發生是必然,其和原告有特殊緣分,或許瘟疫發生前要幫 原告打預防針,原告才能安然度過瘟疫,並要求原告不能說 出時間不多了這件事(見本院卷第94頁、95頁之99年3 月7 日對話紀錄);被告於99年3 月10日又向原告略說7 年前騎 車到新莊找前女友,忽然感覺呼吸困難、心臟劇痛、整個人 好像溺水快死掉後,經歷失去女友、補習班兼課的工作、申 辦免服役過程的內心波折及開始經歷身體痛苦及被人歧視的 歲月(見原告提出之99年3 月10日雙方skype 對話紀錄,本 院卷第155-1 56頁),並闡述其7 年來受的苦就是換到絕對 的醫術,來救上天要救的人,其期待自己的預知成真,否則 7 年受的苦就白受了,預知成真是指7 年來的痛苦是為了將 要來的瘟疫,而其真正出門是7 年前的事,若出關後太平時 代就會結束了,會選原告第一個治療,表示以後有事要原告 去做;原告和其有特殊之緣分,老天爺不會讓原告出事,等 其出關可以幫原告父親更進一步治療,並表示希望原告要努
力撐過,說其預知是遲早都會實現的問題,在一連串天災後 ,會進入現在不同的時代,凡是和其有特殊緣分的人,神都 會用很痛苦的方式去修補他們,讓他們現在在心靈上和身體 上承受的痛苦盡量的大,是神的慈悲把祂的化身派下來人間 ,在毀滅中拯救世界的人,其開藥給原告常讓其自己很痛苦 ,但是就是因為關心原告,神才會拿原告來折磨他等語(見 本院卷第92-93 頁之99年3 月27日、93頁之99年4 月17日、 同年6 月1 日對話紀錄、98頁之99年6 月1 日對話紀錄), 期間被告並在兩造通話中舉例說明其預知成真(見本院卷第 93頁之99年4 月17日對話紀錄、95-99 頁之99年5 月1 日、 同年5 月2 日、同年6 月1 日對話紀錄)。參佐被告之父林 獻銘作證時表示100 年3 月4 日結婚以前,被告吞不下口水 會打嗝的狀況比過去改善了百分之八十左右,但還是經常會 吞不下口水打嗝觀之(見本院卷第124 頁),堪信被告相信 自己有預知能力,且為拯救將來瘟疫發生時上天要救的人, 因此多年來承受痛苦就是要練就高明的醫術,並且因原告和 其有特殊緣分,因為關心原告所以被告本身亦會遭受痛苦, 同樣的原告亦會承受相當之痛苦,加以被告確仍有口水吞嚥 困難、打嗝之情形,原告在99年間的上開對話紀錄中,雖曾 質疑過被告的說法,但亦非堅決否定被告的想法,並時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