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2號
SCDV,100,司執消債更,12,201203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佳樺
代 理 人 劉秀琳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王寶綉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 於101年1月3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4位債權人以書面 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 為: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總清償比例僅20.86%,顯 然過低、債務人年僅30歲,應另兼職其他工作以增加其收入 ,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未盡力清償等語。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100年9月至 101年1月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含績效獎金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1,500 元,年終獎金為1個月底薪17,300元,中秋、端午獎金各 0.5個月底薪8,650元,合計共292,600元,平均月收入為 24,383元。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為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1,284 元、房租2,000元、伙食費3,600元、交通費606元、電話 費及日常用品1,509元,一個小孩扶養費1,500元(目前由 前夫照顧,支付小孩部分奶粉、尿布錢),父母養育費 6,000元(撫養義務人三人),合計16,499元,有薪資明 細表、戶籍謄本、房租收據影本、支付小孩撫養費證明等 附卷可稽,債務人之支出尚屬合理。
(三)債務人有一個小孩(有二位扶養義務人)及父母(有三位 撫養義務人)須扶養,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於每月所得24,383元中提出7,900元清償債務, 其與受扶養人每月之生活支出為16,483元,扣除債務人支 付小孩及父母之撫養費7,500元,債務人本人每月之生活 費用為8,983元,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100年度臺灣省平 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為低,足認其已盡力清 償債務。另聲請人聲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更生方案之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 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