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82號
SCDM,99,訴,182,20120327,1

1/5頁 下一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緝字第152 號、98年度偵字第5295號、98年度撤緩偵字第22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道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楊政道前於民國8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90年7 月31日以88年上更一字第7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年2 月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1 月3 日以91年台上字第 20號駁回上訴後,於91年1 月3 日確定,91年5 月10日入監 執行,於93年9 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4年5 月14 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竟 不思悛悔。
二、楊政道於93年12月9 日起擔任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26 號2 樓之「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下稱中華客家 文化協會)理事長。其明知一般民眾捐款應收取足額,據實 按捐款金額開立捐款收據,竟單獨或與明知及此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於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服務之成年人或曾筠婷或劉彥 宏(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曾筠婷、劉彥宏部分業經本 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分別由楊政道、曾筠婷 、劉彥宏親自或由楊政道、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以電話向 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人表示可以捐贈收據所載之金額 之百分之10至20之金額取得捐贈收據後,附表一、二各編號 所示之人即分別依指示先匯款捐款收據所載金額全額至中華 客家文化協會帳戶,嗣由該協會以支票或現金方式退回部分 款項,並由楊政道指示不知情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於附 表一、二各編號捐贈收據開立時間欄所示時間,將與實際捐 贈金額不符之金額記載於職務所掌之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收據 上,並蓋用楊政道之印文後,再交付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 所示之人,用以申報扣抵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供其等於附表 一、二所示年度,將所購得之不實捐款收據金額,登載於當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以虛增支出金額即以「捐少報多」 之施用詐術方式,幫助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之納稅義務人 ,逃漏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附



表一編號15,洪鶴群部分,係因提供收據影本不符規定,稅 捐稽徵機關不予認列而須補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 入。嗣於97年7 月30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持搜 索票前往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會址執行搜索,並扣得2007 支 票登記簿、2006支票日曆簿、2005大戶支票日曆簿各1 本、 收據複寫聯1 本、扣繳憑單、中華商銀對帳單、96年1 月至 97年1 月存簿對帳單、96年捐贈金額明細、昇慶餘96年薪資 一覽表各1 冊、客家協會中華商銀支票存根15本、中華客家 協會及楊政道支票存根34本等物,始悉上情。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 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調查局人 員詢問、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 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供述證據及卷內以其 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陳述,惟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 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 為本件之證據。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 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應可作為本件之 證據。
貳、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政道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擔任中華客家文化協 會理事長,並有於95、96年間接受他人捐款,惟矢口否認有 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 稱:因為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當初因幫忙中原衛視擔任保證人 ,因而積欠約5 億元之債務,經與債權人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協議後,決定由聯邦資產公司出面幫忙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募



款,部分金額用以返還欠款,所有募款過程都是聯邦資產管 理公司處理及聯繫,後續他們是否有其他行為伊不知情,支 票開立後也都是交付給聯邦資產管理公司,該收據非不實文 書,伊並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惟查:
㈠、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同案被告(下稱證人)毛黛 玲、余松坤、陳曉虹、李嘉祥、胡明徹、彭永增、唐麗華、 邱仲麟、黃月娥、李藹芸、李奕蓁、黃哲宏、王金龍、屈鳳 玲、曲建全、曲建仲、邱藹玲、金筱玫、殷千惠、林嫺、梁 嘉玲、蘇宣銘、張燕慧、許名素、許雅媚、蔡崇榮、蘇專誠 、陳沛輝、郭冠蘭、陳守棕、留忠正、黃王胤、彭成元、邵 遵華、李虹佑、黃美娥、李兆薰、鄭隆賓、劉彥宏、郭子鴻 (即郭富雄)、施文娟、黃靖絜、張純敏、宋淑娥、楊芷鈴 等人均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渠等分別於95、96年間 以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名義並蓋有被告印文所開立之較實際捐 贈金額捐贈為多之收據,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該年度 之所得稅,以此方式逃漏稅額(申報年度、收據金額及逃漏 稅額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證人劉彥宏並以此方式 於代證人林靜璇處理稅務之機會,幫助不知情之證人林靜璇 逃漏95年度之稅捐,另證人洪鶴群於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 時,亦有提出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名義並蓋有楊政道印文所 開立之不實捐贈收據,惟因所提出者為影本與規定不符,經 稅捐機關核定後不予認列等情,已分別據證人毛黛玲、余松 坤、陳曉虹、李嘉祥、胡明徹、彭永增、唐麗華、邱仲麟、 黃月娥、李藹芸、李奕蓁、黃哲宏、王金龍、屈鳳玲、曲建 全、曲建仲、邱藹玲、金筱玫、殷千惠、林嫺、梁嘉玲、蘇 宣銘、張燕慧宋淑娥、許名素、許雅媚、蔡崇榮、蘇專誠 、陳沛輝、郭冠蘭、陳守棕、留忠正、黃王胤、彭成元、邵 遵華、李虹佑、黃美娥、李兆薰、鄭隆賓、劉彥宏、郭子鴻 、林靜璇、施文娟、黃靖絜、張純敏、楊芷鈴及洪鶴群等人 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偵訊中或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 月2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 1423號函檢送客戶劉彥宏帳戶之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照片9 張、(毛黛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 紙 、(余松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陳曉虹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4 紙、(李嘉祥)中華客家 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胡明徹)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 會收據1 紙、(彭永增)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核定通知書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唐麗華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邱仲麟)中華客家文



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黃月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 據2 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 紙、(李藹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李奕蓁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黃哲宏)中華客家文 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 據1 紙、(屈鳳玲)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洪 鶴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區建全)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 紙、(區建仲)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1 紙、(邱藹玲)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金筱玫)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 會收據2 紙、(殷千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 (林嫺)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梁嘉玲)中華 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蘇宣銘)中華客家文化傳播 協會收據2 紙、(張燕慧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 、(宋淑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6 紙、(許名素)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許雅媚)中華客家文化 傳播協會收據1 紙、(蔡崇榮)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 1 紙、(蘇專誠)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邵遵 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陳守棕)支票存根 照片10張及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4 紙、(留忠正)支 票存根照片18張、楊政道2007大戶支票日曆簿(留忠正)及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黃王胤)中華客家文化 傳播協會收據4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23張、(彭成元)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11張、(李虹佑) 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6 張、財政 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2 月11日中區國稅民權 二字第0980018196號函檢送李虹佑95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前 後核定通知書、申請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申請書、繳上 繳款書資料查詢畫面、94年度申請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及 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表各1 份、(劉彥宏)中華客家文 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林靜璇)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 據2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4 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 98 年2月2 日國世銀西中字第00023 號函檢送本行存戶劉彥 宏君、岑秀蘭君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共8 紙、(郭子 鴻)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董宗順)中華客家 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施文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 收據2 紙、(黃靖絜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 張純敏)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楊芷鈴)中華



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5年度申報核定1 頁、(鄭隆賓)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及支票存根照片12張、(黃月娥)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1 紙、(陳沛輝)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0月9 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 0971030798號函檢送納稅義務人潘宇琴君之配偶陳沛輝君94 、95年綜合所得稅更正結算申請書、更正前後核定通知書、 自動補報繳款書、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相關附件資料 影本共24紙及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黃美娥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3 紙、收取楊政道退款支票一覽 表2 頁及支票存根照片42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 98年6 月8 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80016170號函檢送黃 美娥君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J) 及相關佐證資料計29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8年4 月28日中區國 稅東山二字第0980008242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兆薰君 及其配偶許南榮君95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納稅人申報列 舉捐贈扣除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張計100 萬元整暨 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李兆薰)中華客家文化 傳播協會收據2 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 月22日 中區國稅二字第0980035247號函檢附納稅義務人林達雄君等 人列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3 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6 月12日財北國稅松山綜 所字第0980016507號函檢送納稅義務人黃美娥君等3 人列報 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共2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 縣分局97年10月1 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71030074號函檢 附納稅人蘇專誠君94年及95年度列舉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 協會收據影本、核定通知書及朱世淦君94年度列舉中華客家 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及核定通知書共11紙、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松山分局97年3 月11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7021 1245號函檢送已查註之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 表及其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3 月4 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70012565號函檢送填報後之「納 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2 紙暨相關資料影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 稅中壢二字第0971002734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 事項一覽表(A) 、(B) 」共2 紙暨相關資料1 份、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3 月10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 第0971009739號函檢陳本轄94及95年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 事項一覽表(A) 及(B)2紙暨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1 卷、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7年3 月3 日財北國稅大同綜



所二字第0970001926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 覽表等共2 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7年2 月25日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70007565號函檢送陳曉虹等26 人94至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 」、 「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 」、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影本、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各1 份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2 月27日中區國 稅中市二字第0970005899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 事項一覽表(A)(B)」及表列當事人94或95年度查核過程之相 關資料影本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7 年2 月27日中區國稅大智二字第0970004018號函檢送已填報 「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 字第0970002443號函檢送本轄納稅人邱品聰君等3 人(如納 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申報中華客家文化傳播會之捐 贈收據影本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97 年2 月29日北區國稅汐止二字第0971003438號函檢陳納稅人 「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影本計6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97年2 月29日財北國稅 南港綜所字第0970001188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 一覽表及捐贈收據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 所97年2 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一字第0970200853號函檢 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毛黛玲君94年度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資料清單、申請書所附捐贈收據影本計2 份及納稅人列報捐 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A)1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 縣分局97年2 月26日南區國稅南縣二字第0970005700號函檢 送本轄納稅義務人殷千惠君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收據 影本、結算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影本及「納稅義務人列 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計17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金門服務處97年2 月26日北區國稅金門二字第0971000868 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邵遵華君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暨捐贈收據影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 稅宜縣二字第0971002116號函檢陳本轄納稅義務人李奕蓁持 有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申報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 舉扣除額之「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1 份、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7年2 月26日北區國稅淡 水二字第0971002947號函檢陳「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 一覽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7年2



月26日中區國稅沙鹿二字第0970005024號函檢送「納稅人列 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東勢稽徵所97年2 月26日中區國稅東勢二字第097000 1684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B) 」1 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高國稅前 鎮綜所字第0970001688號函檢還「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 項一覽表」及相關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7年2 月27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71002875號函檢陳納 稅義務人李嘉祥君、翁培菱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影本、更正後核定通知書、捐贈收據影本及「納稅人列報捐 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共11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店稽徵所97年3 月4 日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71003035號函 檢陳本轄納稅人屈鳳玲君94及95年度「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 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共22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民權稽徵所97年2 月29日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70002661 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核定通知書及相關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 徵所97年3 月5 日財北國稅信義綜所一字第0970001965號函 檢送蘇宣銘君95年度列報捐贈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統一 編號:00000000)相關資料1 份暨納稅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 一覽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97年2 月27日財北 國稅北投綜所二字第0970200655號函檢送本轄納稅義務人區 建仲君等3 人「列報捐贈查明事項一覽表」及94、95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核定通知書暨「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 會」捐贈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共25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東山稽徵所97年3 月13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700049 70號函檢送「納稅人列報捐贈待查明事項一覽表」及相關附 件、(鄭隆賓)91年度至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各1 份、(毛黛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 料清單94年度、95年度申報核定共4 頁、(余松坤)中華客 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共2 紙、(唐麗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 協會收據3 紙、(邱仲麟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1 紙 、(王金龍)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2 紙、(劉彥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 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 紙、(林靜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 繳款書已申報核定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共6 紙、(楊芷 鈴)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 款書已申報核定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服務 證明書共2 紙、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收據影本3紙 、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 年2 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 字第1010217237號函暨納稅義務人董宗順郭冠蘭96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收據影本5 紙等資料附卷足憑(卷證位置 參見附件證據清單所示)。被告對於前揭證人毛黛玲等人確 實有收受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開立之支票退款及前揭收據等 情,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在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㈡、又上開證人毛黛玲等人所取得之不實捐贈收據,確實係經由 被告或證人曾筠婷或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人員遊說後,先匯款 入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帳戶,於其後則陸續取得自該協會被告 處之退款及前揭不實捐贈收據等情,業經證人毛黛玲等人分 別證述如下:
1、證人毛黛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度時,是楊政道打 電話給我,要我以捐款方式贊助該協會,捐款金額可以用來 節稅,而當該協會活動之政府補助款核撥後,該協會會將活 動結餘款退還之方式捐款給該協會,於是我在95年11月間, 以我及我母親的名義,各捐贈30萬元給該協會,並以同樣方 式匯款至該協會銀行帳戶內,而95年度之捐款款項,楊政道 將我捐款的款項以支票退還給我,換算退還給我的捐款金額 為8 成,所以實際上我僅捐贈2 成金額,約12萬元,卷附收 據的確是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理事長楊政道所開立,並售予我 申報所得稅之捐款證明,前述捐款皆是以匯款方式匯入該協 會於中華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而收據皆是楊政道以郵寄方式 寄給我等語(見97偵3955第3 至4 頁)。於偵查中證稱:全 額匯款之後對方是以支票方式退款給我,我實際上捐了約收 據金額的2 成等語明確(見97偵3955第32頁)。2、證人余松坤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當初是客家協會人員主 動打電話給我介紹捐款事宜並寄來該協會簡介,我看了之後 覺得該協會簡介中介紹的捐款節稅方式不錯,就主動打電話 給楊政道連絡,電話中楊政道告訴我實際上只需要捐款收據 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至百分之15就可以,但為了躲避國稅局 稽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 化協會帳戶,楊政道收到錢後會再私下開立支票將多餘款項 退還給我;我實際捐款就是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至百分 之15,金額約在6 萬元至9 萬元之間;我當初實際上是匯了 60萬元進入客家協會帳戶,楊政道收到錢後在1 個月內寄來 多張他本人與他人名義開立的多張支票給我,這些支票都有 兌現等語(見97偵3955第17、18頁)。於偵訊中證稱:當時 有小姐打電話給我,是說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推廣客家文 化,就寄文宣過來給我,對方有留名字是楊政道,我就打電



話過去,楊政道告訴我有優惠的方式可以幫助客家文化,他 說我們贊助的捐款,有剩餘的錢會再返還給我們,大約成本 是在百分之10至15,收據是最後楊政道寄給我的等語明確( 見97偵3955第33至34頁)。
3、證人陳曉虹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捐贈收據係中華客家文 化傳播協會理事長楊政道給我的,楊政道告訴我可以採取先 匯款贊助活動,然後再開立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支票退差 額給我,我實際捐款金額約只是捐贈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至 15不等,因此我實際上94、95年的捐贈金額分別約只有5 、 6 萬元左右,卷附收據係事後楊政道才將捐款以郵寄方式給 我等語(見97偵3955第22頁)。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全額匯 款之後再陸續接受支票退款,實際金額約是收據金額的百分 之10至15等語明確(見97偵3955 第32 頁 )。4、證人李嘉祥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楊政道有打電話 給我表示,希望我可以捐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作為 公益之用,只要實際捐款百分之15,該協會就可以開立全額 收據給我報稅,因此我就以我名義及幫我太太名義於95年度 捐款,楊政道再將實際捐款金額與報稅金額之差額用支票退 還給我,是楊政道將捐款收據郵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39 55第45至46頁)。
5、證人胡明徹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當時是一位中華客家文 化協會女職員打電話給我,說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所提供的捐 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而且只有支付捐贈收據金額的百 分之10左右,但我必須支付與捐贈收據相同的金額,然後他 們會將差額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給我,在她遊說之下,我因 而答應向該協會購買30萬元的捐贈收據,後來該協會退還給 我約20餘萬元,所以我實際捐贈金額只有不到10萬元,中華 客家文化協會職員是將捐款收據以郵寄方式寄給我等語在卷 (見97偵3955第56至57頁)。
6、證人彭永增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於94年間在一個活動 中認識楊政道,他向我表示希望我能贊助中華客家文化傳播 協會經費,以利辦理各項活動之用,且相關贊助均可取得捐 贈收據,做為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金額,我當時並沒 有做出決定,後來楊政道經常主動打電話給我,要求我贊助 經費,捐款比例與實際捐款金額比例是1 比5 ,也就是我實 際上在95年實際捐贈金額為7 萬6000元,他都是親自將捐贈 收據送到辦公室給我等語(見97偵3956第10、11頁)。於偵 訊中證稱:我是參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舉辦的活動就認識楊 政道再與他交換名片,當天楊政道有跟我提到可以捐款但沒 有講到細節,我也沒有當場答應,之後楊政道不斷打電話給



我,楊政道感覺很誠懇並說他是合法的機構,說要推廣客家 文化等語在卷(見97偵3956第37頁)。7、證人唐麗華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跟楊政道因參加活動 認識,楊政道跟我提到可以捐款給他們協會,一方面做好事 一方面可以節稅,當初我記得楊政道有提到只要捐收據金額 的百分之5 ,他就會開立百分之百捐款的收據給我報稅,因 為我們夫妻合併申報稅率是在百分之13以上,所以我覺得既 可以做好事又可以節稅,就答應楊政道的提議等語明確(見 97偵3956第27、28頁)。於偵訊中證稱:我去參加中華客家 文化傳播協會舉辦的活動,事後楊政道本人一直向我募款並 說可以節稅,跟我說只要捐百分之5 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 等語在卷(見97偵3956第37頁)。
8、證人邱仲麟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於 94 年間認識楊政 道,當時楊政道跟我說明該協會因為要舉辦桃竹苗地區發揚 客家文化的活動,需要許多企業人士的捐贈贊助及政府機關 的補助款來推動會務及客家文化傳承活動,所以要我捐款至 該協會,並提及捐款的金額可以用來節稅,而所捐贈的金額 到時候政府補助款撥發時可以退還,退還數不足的部分就當 作是捐贈給該協會;所以我在94年間陸續捐款給該協會,捐 贈之後,楊政道亦有以開立支票方式將部分捐贈金額退還給 我,而94年年終時,楊政道便開立前述2 張各20萬元,總計 40萬元之捐款收據給我,並表示該收據可以用來當作申報綜 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證明。95年間,楊政道亦以同一模式 要我捐款給該協會,而我亦以同一方式陸續捐款,並於事後 取得楊政道所開立退還款項之支票,95年間楊政道所開立之 支票皆有兌現,並於年終時以該協會之名義,開立36萬元之 捐款收據,而我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收據列入列舉 扣除額中,於95年間,我共匯入36萬元捐款,而楊政道實際 退還款項總數約27、28萬元等語綦詳(見97偵3956第50、50 頁反面)。於偵訊時證稱:支票都是楊政道用寄的給我,楊 政道都會先跟我聯絡說會寄還支票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39 56第72頁)。
9、證人黃月娥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楊政道到我們公 司向我表示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捐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 他說可以用1 比5 的比例來購買,在他遊說之下,我在95年 以2 萬元的代價,向他購買面額為10萬元之中華客家文化協 會捐贈收據,卷附收據確實是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楊政道 販售給我的(見97偵3956第80頁);95年間,楊政道要求我 先匯款10萬元到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的帳戶內,再由楊政 道扣除購買收據的費用2 萬元後,陸續開立支票退還給我,



並於年底時將面額10萬元的捐款收據寄給我等語(見98偵緝 152 卷㈡第178 至179 頁)。於偵訊中證稱:楊政道來我們 辦公室講說可用比例捐款,可以節稅,並說他的機構是合法 的,我是拿現金交給楊政道本人,收據是楊政道本人拿過來 給我的等語明確(見97偵3956第114 頁)。、證人李藹芸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 會義工以電話聯絡我,表示該協會有舉辦推廣客家文化活動 ,請我能捐贈款項贊助該協會活動,活動結束後會將政府核 撥下來之補助款或活動結餘款退還給我,後來我有打電話給 該協會理事長楊政道詢問此事,楊政道叫我放心,我所捐贈 款項會扣除百分之10至15,其餘捐贈款項百分之85至90會於 活動結束後退還給我。楊政道會在年終時將捐贈收據以郵寄 的方式寄給我,以做為我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等語綦詳(見 97偵4139第9頁反面至10頁)。
、證人李奕蓁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4年間中華客家文化協 會職員以電話跟我聯絡,表示只要捐贈給中華客家文化傳播 協會,捐贈收據可以用來合法節稅,而且實際捐款金額只需 要捐贈收據的百分之10至15而已,但是他要求我必須先依照 捐贈收據所載金額匯至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銀行帳戶,然 後他再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差額給我(見97偵4139第21頁) 。於偵訊中證稱:我95年陸續匯款22萬,之後退款19萬元等 語在卷(見97偵4139第34頁)。
、證人黃哲宏於偵訊中證稱:我是先捐30萬元,對方再退還20 萬元(見97偵4139第34頁),因中華客家文化協會的義工打 電話給我表示有舉辦活動需要捐款,並說事後會退款,我是 以現金匯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之後中華客家文化協會是 以支票退款給我,收據是連同支票一起交給我的等語在卷( 見97偵4139第36頁)。
、證人王金龍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職員 以電話告訴我捐款可以節稅及可以退款8 成,所以我是先匯 款60萬元至該協會,事後該協會再開立數張支票退還我約8 成的捐款,所以我實際只有捐款約12萬元,該協會則開立60 萬元的捐款收據並寄給我等語在卷(見97偵4139第49頁)。、證人屈鳳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一名 女性義工曾於94年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該協會為要舉辦推廣 客家文化的活動,要我捐款贊助活動,捐贈款項除了可以節 稅外,並表示捐款的款項會在活動結束後,會將結餘款項退 還給我,所以我才會在94年、95年間陸續捐款。而該協會在 年終時將收據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 58頁反面至59頁)。




、證人洪鶴群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是透過公司同事介紹 認識中華客家文化協會,該協會並寄來簡介介紹捐款節稅, 我看了之後覺得該協會簡介中介紹的捐款節稅方式不錯,所 以我於95年度購買30萬元收據,當初講好實際支付金額只需 要捐款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就可以,但為了躲避國稅局 稽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 化協會帳戶,實際捐款金額就是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等 語(見97偵4139第64、65頁)。於偵訊中證稱:95年我是以 現金匯款至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帳戶,我匯了30萬元,後 來中華客家文化傳播協會有陸續以支票退款,收據是他們寄 過來的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78至79頁)。、證人區建全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於95年間我接到中華客 家文化協會人員的來電表示可以捐款給該協會作公益,也可 以節稅,同時該協會也寄一些文宣資料給我參考,實際不用 全數捐款,只要捐款百分之8 或百分之10就可以拿到全額的 捐款之收據,所以我就匯給該協會36萬元,我實際只捐2 萬 8800元,後來該協會後來有寄給我36萬元的收據,另該協會 理事長楊政道表示可以退33萬1200元,另外我也有用我哥哥 區建仲名義捐款20萬元給該協會,但實際上只捐了1 萬6000 元,同樣該協會也寄給我20萬元之捐款收據,楊政道退還給 我錢的方式係開立支票給我,後來也拿現金來贖回支票等語 (見97偵4139第91頁)。於偵訊中證稱:區建仲匯款20萬, 我是匯款36萬,也是拿到同等金額的收據,但中華客家文化 協會有退款給我,我的部分是退款33萬多、區建仲是18萬多 ,捐款的過程中我有接觸到楊政道,初期交付支票時有見面 ,是楊政道本人將退款的支票交給我等語綦詳(見97偵4139 第104、105頁)。
、證人區建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95年間我聽我弟弟區建 全表示捐款給中華客家文化協會可以退稅,要我匯款20萬元 給該協會,區建全說該協會後來有退還18萬元給他,所以實 際上只捐了2 萬元,後來該協會後來有寄給我弟弟區建全20 萬元的收據,並由他代替我去報稅等語綦詳(見97偵4139 第98頁)。
、證人邱藹玲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中華客家文化協會一名 女性義工曾於94年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該協會為要舉辦推廣 客家文化的活動要我捐款贊助,並表示捐款的款項會在活動 結束後,將結餘款項退還給我,所以我才會在94年、95年間 陸續以匯款方式匯入該協會於中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我於94 年、95年各匯入30萬元,共計60萬元給該協會。而該協會在 捐款事後,將約9 成的捐贈款項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退還給我



,所以我於94年、95年度共僅支付6 萬餘元捐款,該協會會 將收據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等語(見97偵4139第113 頁反面 至114 頁)。
、證人金筱玫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稱:我記得當初是客家協會 人員打電話介紹捐款事宜,表示可以節稅,實際捐款金額大 概只有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但為了躲避國稅局稽 查,我表面上必須將捐款百分之百以匯款方式匯到客家文化 協會帳戶,我2 個年度總共60萬元只是名義上捐款,但實際 上只有捐出收據票面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金額約在6 萬元 ;我當初實際上是匯了60萬元進入客家協會帳戶(見97偵41 39第120 頁反面)。於偵訊時證稱:在電話裡有講到退款的 事情,大約只要捐款收據金額的百分之10左右就可以拿到足 額的收據等語明確(見97偵4139第148 頁)。、證人殷千惠於偵訊中證稱:我是接到志工電話說可以推廣客 家文化而且可以節稅,在電話裡有講到只要捐款收據金額的 百分之10至20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我匯出足額款項後中 華客家文化協會陸續以支票退款寄給我,年底再開立收據給 我;我有到協會會址外面看過他們辦理活動,我有詢問誰是 楊政道,我也有詢問他關於協會的事情,楊政道有說起不需 要足額的捐款就可以拿到足額的收據的事情等語(見97 偵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