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6號
SCDM,101,審訴,36,2012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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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
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 女 37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應更正為「黃小玲 女37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 女 37歲(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係屬誤植 ,應予更正為「當事人欄關於「黃小玲 女 37歲(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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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