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41號
PCDV,101,除,241,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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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三力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雯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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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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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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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圓模型企│臺灣中小企│100年10月31 │38,850元 │AW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南三│日 │ │ │ │
│ │陳英宗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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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圓新技股│臺灣中小企│100年10月31 │14,700元 │AW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南三│日 │ │ │ │
│ │陳英宗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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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