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許鄭温温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先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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