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30號
PCDV,101,訴,530,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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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代 理 人 謝先萍
被   告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事件,係以兩造所簽立之 採購合約書為請求依據,依該合約書第11項,兩造約定因本 合約遇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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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