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進致
原 告 林暐晴即美好環境清.
被 告 愛迪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允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2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