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丁佐舜
被 告 王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 年度附民字第495 號
),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而被告明知原告在雅虎奇 摩交友網站之暱稱為「情書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2 段493 號3 樓住處,透 過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以「詠禎」 之暱稱,在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所示之時間,將如附 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之 文字,以「送禮」之方式,發送予原告之網友,使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點閱上開網友之「禮物櫃」而觀看上開文字。 另被告接續於民國99年1 月8 日,在其位於雅虎奇摩交友網 站得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詠禎交友檔案>心情 日記」網頁上,刊登「我老公…情書團…他是愛情騙子…日 記寫的都是謊話…清者自清…濁者自濁」等文字,公然侮辱 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且時間長達1 年以上。而被 告上開行為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簡字第674 號、100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5,00 0 元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 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 之文字自網路移除並登報道歉,及請求精神慰撫金48萬元等 語。聲明求為:⒈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 內容欄之文字自「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並應 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下1/4 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 日。⒉被 告應給付原告4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係 伊所寫,然伊係為警告原告之網友原告有婚姻關係存在之事 實而寫,伊並無惡意亦未指名道姓,且該奇摩交友網站業已 關閉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將如附表編號一、 三、六、七訊息內容欄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之文字,以「 送禮」之方式,發送予原告之網友,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等 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網路上留言之網路資料(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507號影印卷第10、16 、25、29頁、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刑事影印卷第37 至50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刑事責任部分,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74 號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 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罰金5,000 元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刑事 影印卷宗足證,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 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 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查: ㈠本件兩造於97年7 月4 日結婚(見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59 8 號刑事影印卷第27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夫妻 關係,嗣分別於98年4 月23日發生爭執互毆;98年6 月8 日 被告遭原告施以暴力致受傷;98年10月4 日發生爭執致原告 手指遭被告以房門夾傷;98年12月22日原告酒後毆打被告, 並自98年12月22日分居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 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反面),堪認 兩造間婚姻關係自98年4 月間起已產生裂痕,被告於網路上 刊登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其使用 之「騙子」、「無賴」等字詞,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依前揭說明,難認原告之名譽非受有損害;且被 告刑事責任部分,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74 號刑事簡 易判決、100 年度簡上字第598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上開行 為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確使原告名譽受有損害,而判處被
告罰金5,000 元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刑事一、二審判決可 稽。是原告基於上開規定,主張名譽權受損,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為正當。 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 原告之次數、程度、原告名譽受損所致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及原告高職畢業,為工程行負責人,名下有汽車1 輛;被告 高職畢業,名下無財產(見100 年8 月17日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本院10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卷附兩造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認原告請求48萬元 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5,000 元為允適,逾此範圍之請 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㈢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其被侵 害之損失,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得計算,究竟如何始為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應由法院斟酌情形認定之,有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29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而有關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 ,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依上開說明,則應由法院斟酌 被侵害之實際情形予以決定。本院斟酌原告所受損害情形, 而認移除「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上如附表編號一、 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 被告雖辯稱該網頁業已移除等語,然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 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難堪憑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 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下以1/4 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 日 部分,惟查本件被告係於網路上發表言論,已如前述,而移 除上開網頁足以貶損原告之文字,已堪認係回復原告名譽之 適當方式,故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下以1/ 4 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 日,難認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 當方式(參司法院70年8 月5 日(70)廳民一字第0589號法 律座談會意見),且亦無必要,故原告此部分請求,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詠禎交友 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 元,及自 100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非正當,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 項部分,乃法院所為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 屬財產權訴訟所為給付之判決,其性質不得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併為假執行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至 於本判決第2 項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 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 行,於法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附表:
┌──┬────────┬────────┬─────────┐
│編號│發送時間 │發送訊息之對象、│訊息內容 │
│ │ │位置 │ │
├──┼────────┼────────┼─────────┤
│ 一 │99年1 月5 日19時│ivy.chang-交友檔│小心情書團..騙子 │
│ │28分57秒許 │案>禮物櫃 │ │
├──┼────────┼────────┼─────────┤
│ 二 │99年1 月6 日14時│交友編號M0000000│騙子+無賴 │
│ │許 │號網友之禮物櫃 │ │
├──┼────────┼────────┼─────────┤
│ 三 │99年1 月8 日4 時│~我是淑慧~ │情書團是騙子 │
│ │12分14秒許 │ │ │
├──┼────────┼────────┼─────────┤
│ 四 │99年1 月8 日4 時│Ginger(婧兒)-交 │小心騙子 │
│ │13分41秒許 │友檔案>禮物櫃 │ │
├──┼────────┼────────┼─────────┤
│ 五 │99年1 月10日14時│雅涵-交友檔案>禮│小心網友欺騙 │
│ │39分36秒許 │物櫃 │ │
├──┼────────┼────────┼─────────┤
│ 六 │99年1 月10日14時│伊荳-交友檔案>禮│情書團騙子+無賴小 │
│ │53分22秒許 │物櫃 │心 │
├──┼────────┼────────┼─────────┤
│ 七 │99年1 月11日2 時│晴天-交友檔案>禮│情書團騙子+無賴小 │
│ │21分6 秒許 │物櫃 │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