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23號
PCDV,101,補,723,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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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捷飛底盤維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靖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
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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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飛底盤維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