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70號
PCDV,101,補,670,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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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毛泰
被 告 劉玉雅
邱嗣家(民國81年12月7日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光義
法定代理人 劉邱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貳
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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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