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45號
PCDV,101,補,645,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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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遠朗
被   告 陳宗敬
      陳貴邦
      陳政次
      陳遠景
      陳遠等
      陳明和
      陳輝陽
      陳詩卿
      陳穗卿
      陳說卿
      陳秀卿
      陳裔銍
      陳裔梃
      陳裔豪
      陳裔相
      陳林秀花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貳拾肆
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161,000 元/ ㎡×2,403.54㎡×
1/12=32,247,495】,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伍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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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