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1號
PCDV,101,補,361,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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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孫渝晴(原名孫藜恩、孫儀馨)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被 告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敏
被 告 柏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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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