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提付仲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新加坡提付仲裁。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 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 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 ,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 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保全程序 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 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權利 金等請求之強制執行(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 押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惟債權人迄未依兩造爭 議之合約約定應向新加坡提付仲裁,以解決終局爭端。從而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提付仲裁,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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