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潘石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 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 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 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金融 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 ,乃債務人之自由,且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即 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更 生方案,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債務人於 6 年或8年 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 月,應讓債 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 12日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19 3 元,於消債務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100 年6 月間以書面 向最大債權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銀行提出分180 期、利率0%、月付8,175 元之協商方案,惟不包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計息約1,500, 000 元,而資產管理公司之每月還款金額為8,333 元,是聲 請人每月還款金額總計16,508元,已超過聲請人還款能力而 有不能清償之虞,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薪資 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堪信屬實。而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經債權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0 年度司 執字第6222號受理在案,並就其對第三人杰伯廣告工程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核發移轉命令及扣押命令等情 ,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輔100 司執喜字第6222號執行命令影 本在卷可稽並經第三人杰伯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陳明在案(參 本院卷第114 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現任職於杰伯廣告工程 有限公司,依其所提出薪資給付證明所示,其所受薪資自10 0 年1 月至100 年10月止合計金額為427,955 元,此十個月 每月收入平均約有42,796元,則聲請人因受強制執行被扣薪 3 分之1 後每月約可實拿薪資28,530元【計算式:42,796元 ÷3 ×2 =28,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之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0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計算、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潘○ ○、潘○○之扶養費用以99年度財政部稅賦署公佈之扶養免 稅數額每人每年82,000(平均每人每月6,833 元)計算,又 此扶養費用由聲請人獨立負擔,因聲請人之配偶於99年8 月 27日失蹤,事實上無法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此 有聲請人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4頁),堪信屬實。是由上可得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生活支出負擔後,僅剩4,072 元【計算式:28,530- 10,792-6,833 ×2 =4,072 】,顯已不足清償臺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議月付8,175 元之協商方案,況尚有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未納入協商,可見聲請人顯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此外,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 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3月12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