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25號
PCDV,101,司財管,25,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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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姜素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相對人陳欽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關稅
   籍資料。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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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