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姜素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相對人陳欽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關稅
籍資料。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