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德宇代 理 人 李百谷 樓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吳海永與聲請人間之往來書信 、相片,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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