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49號
PCDV,101,司繼,449,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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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陳池和
陳建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陳炳亮陳江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池和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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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