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49號聲 請 人 陳池和 陳建材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陳炳亮、陳江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二)聲請人陳池和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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