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43號
PCDV,101,司繼,443,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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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陳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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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