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25號
PCDV,101,司繼,425,2012032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吳英漢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監所證明書、
指紋證明卡。
(三)被繼承人呂明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