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1年度,31號
PCDV,101,司簡聲,31,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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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俠南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其對相對人 所寄發之郵局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 以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附 卷可稽。又依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 局,請該局派員實地查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後,得悉相對人 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598 巷4 弄6 號2 樓之戶籍地 ,有該局101 年3 月15日之新北警中二刑字第1014127734號 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 明之情事,聲請人據以經郵局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為據 ,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要件不符,自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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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