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9號
PCDV,101,司拍,49,201203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關 係 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關 係 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13,148,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 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3,148,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