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債 權 人 劉得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得福、劉春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債務清 償日為民國100 年7 月16日,其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日之翌日 即民國100 年7 月17日起算,債權人就自100 年4 月16日起 至100 年7 月16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