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汪思涵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玥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其中28,750元部分為資遺費、另
9,000元部分為勞工退休金差額,此部分非單純因給付工資而涉
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
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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