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華昌於民國104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27,583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
18日止累計106,497元正未給付,其中106,136元為本金;
2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華昌於民國103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
月18日止累計391,664元正未給付,其中387,076元為本金;
4,049元為利息;5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華昌於民國104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
18日止累計391,048元正未給付,其中385,750元為本金;
4,514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3)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華昌 │自民國106年5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6% │
│ │106136元│ │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黃華昌 │自民國106年5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387076元│ │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黃華昌 │自民國106年5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6% │
│ │385750元│ │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