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桂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添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添
被 告 趙川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蔡亞寧律師
張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3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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