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70號
PCDV,100,訴,2270,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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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財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緣之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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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緣之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