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32號
PCDV,100,訴,1532,2012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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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永道
上列上訴人洪永道與被上訴人許炳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1750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53平方公尺=0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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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