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洪聰喜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陳鈺靜原名陳玉雯.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