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200號
PCDV,100,親,200,2012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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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蔡進財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佳穎間因100年度親字第200號請求認領
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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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