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郭進來
相 對 人 郭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七行及理由欄三第(二)小段第三行關於「郭泰昶於101 年11月21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泰昶於100 年11月2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