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蕭子清
鄭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
度家訴字第373 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1,9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