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072號
PCDV,100,婚,1072,201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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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72 號
原 告 林素卿
被 告 王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素卿住所「新北市○○街」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街」;關於被告王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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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