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戴妤庭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戴妤庭經本院民事庭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 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自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戴妤庭名下除其牌照號碼LQ7-062 、2002年7月份出廠車齡近10年之光陽重型機車外,別無其 他財產,且系爭重型機車幾無殘值;另債務人之配偶林合信 僅對第三人杰力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台幣230,000元( 此尚未扣除負債),而若欲行使此部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恐須透過訴訟方式為之且考量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變價不易 ,應可認無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而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 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此有債務 人及其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佐。復經本院 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另行調查 債務人自開始清算起迄今有無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並 應將已扣押於第三人處之款項作為清算財團予以分配。而本 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100年12月23日於第 三人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並自101年2月14 日始於第三人連園特殊印刷有限公司辦理加保,此有勞保投 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 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更生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 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 可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等已不得對 其強制執行扣薪,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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