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惟茜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以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 3,153元,總清償金額為227,01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總額688,455元之32.9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662,753元之34.2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41,09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633,728元後,尚不足92,638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27,016元。另參 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機器腳踏車(牌 照號碼F3W-937、2005年10月出廠)、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 約價值計約6,515元與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零股 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本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本院執行筆錄 (訊問)、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與債務人切結書等在卷可參,則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任職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30,200元【聲請人原列估30,000 元,惟經本院調查應為30,200元;此包含每月薪資 26,000元、全勤獎金每月2,000元及中低收入兒童少
年生活扶助款每月2,200元(按此部分補助款據聲請 人稱自101年起由每月2,000元調增為2,200元)】, 此均經聲請人供陳在卷,並有巨人水電有限公司在職 證明書影本、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本及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影本等在卷 可佐,且核與聲請人以前年度之所得並無明顯降低之 情形(依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 聲請人99年度給付總額為289,210元,平均每月 24,101 元,計算式:289,210 ÷12=24,101,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全家居住於 新北市三峽區,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1,832元核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與其兄 鄒仁傑按雙方負擔能力(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聲請人之兄鄒仁傑99年度綜合所得給付總 額為313,530元,平均每月約為26,128元,計算式 313,530÷12=26,128,元以下四捨五入)每月分擔 支出對其父鄒祥段及其母張雲花之扶養費共計10,000 元(各支出5,000元),已低於依上述金額所計算之 分擔額【評估標準:11,832×30,200÷(30,200+ 26,126)=12,6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認為合理 。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尚有未成年子女張瑞真(99年2月 7日生),依戶籍謄本所示,其父不詳,且據聲請人 於本院調查中陳稱已與其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失去聯絡 等語,有本院執行筆錄(訊問)在卷可佐,是聲請人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獨立扶養其未成年子女而每月 列支扶養費10,000元,並未逾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支出11,832元,確有理由。 (五)末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0,200元,扣除每月清 償金額3,153元、勞健保費用832元及扶養費18,000元 (含扶養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尚餘 8,215元可供聲請人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與 新北市政府公布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1,832元相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足見聲請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六)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另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4日經總統 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53條規定,除有法 定事由外,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以6年為限,雖本件聲請人 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8年,然本件聲請人並無上 開條例所定得延長至8年之法定事由存在,故本院即依法逕 將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縮短至6年,併予敘明之。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3,153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聲請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債權比率:8.8%
每期清償金額:277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96%
每期清償金額:377元
(3)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75%
每期清償金額:23元
(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75%
每期清償金額:213元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02%
每期清償金額:190元
(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56%
每期清償金額:680元
(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6.75%
每期清償金額:1,159元
(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43%
每期清償金額:234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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