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號暨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九七號)被告黃明松公共危險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明松涉有公共危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0年9月30日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18190號暨100年度偵字第13397號檢察官起訴書、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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