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賜興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賜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1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賜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 以99年度簡字第5989號、第7144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4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受刑人復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76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受刑人於99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 畢日期為101 年5 月18日,累進縮刑2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 101 年4 月2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51 號函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