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66號
PCDM,101,聲,966,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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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兵俊清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兵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俊清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5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1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兵俊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訴字第10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4號分別減為有期 徒刑5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 年 度訴字第24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 第27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部分所示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91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4 年5 月確定。末因偽證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 、、經接續執行,於96年11月6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 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4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 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 月25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3 日以法授矯字 第1010104122號核准假釋在案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 104122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



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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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