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捷
具 保 人 郭雅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
聲沒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雅莉因被告蔡子捷妨害風化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1 萬元,於民國99年12月2 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 保字第99004351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被告蔡子捷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具保人郭雅莉繳納保證金 1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 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 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具保人協助被告 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 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