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40號
PCDM,101,聲,840,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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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三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三勝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吳三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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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