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309號
PCDM,101,聲,1309,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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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文達
具 保 人 周虔宏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虔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虔宏因被告周文達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 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 等件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 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 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 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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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