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257號
PCDM,101,聲,1257,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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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坤銘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2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伍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坤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且已執行完畢 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09 號、第2292號、第2881號、第3332 號、第4146號、第4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277 公克,取樣0.002 公克鑑驗用 罄,餘重0.275 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淨重0.277 公克,取樣0.002 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275 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8 日航藥鑑字第0986198 號 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其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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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