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25號
PCDM,101,聲,1125,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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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黃阿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聲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黃阿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周黃阿女前因侵占等案件,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罰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 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周黃阿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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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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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占│罰金新臺幣伍│100 年6、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 年12月│
│ │ │仟元,如易服│月某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28日判決、│
│ │ │勞役,以新臺│ │署100 年度│年度易字第│101 年1 月│
│ │ │幣壹仟元折算│ │偵字第2483│3841號 │31日確定 │
│ │ │壹日 │ │4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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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占│罰金新臺幣伍│99年6 月間│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1 月│
│ │ │仟元,如易服│某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11日判決、│
│ │ │勞役,以新臺│ │署100 年度│年度簡字第│101 年2 月│




│ │ │幣壹仟元折算│ │緩偵字第55│8894號 │10日確定 │
│ │ │壹日 │ │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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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