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58號
PCDM,101,聲,1058,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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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游景瑞
具 保 人 吳英祥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英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英祥因被告游景瑞犯重傷害案 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 ,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 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 告到案執行,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 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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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