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99號
PCDM,101,簡,799,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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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雅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雅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雅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自應予非難 ,惟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及其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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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