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號
PCDM,101,矚訴,1,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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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全利
選任辯護人 文鐘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28
703 、30881 、31998 、33067 號、101 年度偵字第1909、27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全利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全利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28703 、30881 、31998 、33 067 號、101 年度偵字第1909、2722號追加起訴,並於同年 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前開追加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1 月17日板檢玉公100 偵28703 字第102548號 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考。而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侯全利 業於101 年1 月19日死亡乙節,有其死亡證明書1 紙在卷可 稽。揆諸前述,爰就被告侯全利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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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